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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

2017年05月08日 00:00  点击:[]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管理,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6号令)和教育部语用司《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结合我省近年来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采取测试员测试和计算机辅助测试两种方式。按照国家语委有关部署,全省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力争在2012年前全部实行计算机辅助测试。开展计算机辅助测试工作要履行申报和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国家语委推行的测试软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全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语委办)负责,主要承担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的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负责制定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认定省级测试员、测试视导员资格,选送测试员接受国家级培训,组织编写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用书,对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等。

第五条 省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简称省测试中心)是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实施机构,接受省语委办的行政管理和国家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测试中心的工作职责:根据省语委办的统一部署,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省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对全省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管理测试用试题;审核基层测试站的测试成绩;审验和管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简称《等级证书》);管理全省的测试工作档案。负责开展测试工作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对省级测试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考核;负责开展相关行业系统及社会自愿申请测试人员的培训测试工作等。

第六条 原则上各设区市语委办、各高等师范院校和部分有语言文字相关专业的高校、中职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一个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简称测试站)。

各测试站的工作职责为:按照同级语委制定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地、本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本地、本校测试工作计划;组织辖区内测试员参与测试工作、开展业务学习;管理应试人员的档案等。

第七条 测试站的设立须经省语委办审批同意。

测试站的设置条件为:

1.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

2.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正常开展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工作,每年测试数量超过500人;

3.有固定的办公经费、符合规定的测试条件和设施;

4.有负责人和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

5.有3名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6.有本地(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测试站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1.申请。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向省语委办提出设立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请示文件、论证报告、《陕西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申请表》、申请单位的国家级或省级测试员名单等。

2.评估。省语委办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3.审批。省语委办在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批复,测试站自收到批复之日起开展培训测试业务。

第九条 各设区市测试站接受同级语委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测试对象为本辖区内的应测人员;各设区市应积极争取同级编制部门批准,独立设置测试站。各高校、中职学校测试站接受省语委及其办事机构和所在学校的行政管理领导,测试对象为本校师生。各测试站应接受省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及其对测试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语委办依据《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及陕西省的相关规定对各测试站组织检查评估,不定期公布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名单。对不能履行职责,不按国家测试规程操作的,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的撤消其设站资格。

三、测试员和视导员

第十一条 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测试员依照测试工作规程和测试评分标准进行测试。

测试员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测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杜绝自行组织测试行为,维护测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接受国家和省语委办组织的业务培训,接受省语委办及所在培训测试机构的测试业务、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

省级测试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龄,熟悉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由所在单位推荐,通过省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后,由省语委办颁发测试员资格证书。取得测试员资格后,应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聘任。

国家级测试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经省语委办审核推荐,通过国家测试机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测试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测试中心、市(校)测试站两级管理。各级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

第十四条 建立测试员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测试机构在同级语委及其办事机构的指导下,定期考核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原则上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不称职的不予以聘任。对考核特别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省语委办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语言文字工作视导员,聘期为3年。

视导员工作职责:

1.在省语委办组织领导下,对省内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2.具备测试员资格的负责监督检查测试质量,参与、指导测试管理与测试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 语言文字工作视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语言文字工作,熟悉国家和省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语言文字工作的经历,有语言文字管理经验和相应的工作能力;

4.具备测试员资格的,还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未取得测试员资格的,应担任过科级以上语言文字工作领导职务。

四、测试范畴

第十七条 根据中、省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

1.教师(含学校管理人员)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3.影视话剧演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申请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人员;

5.师范类专业、播音和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各高校(中职学校)中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在医疗卫生、金融、财贸、营销、外语、工商、税务、管理、公安、政法、广告、广播影视、餐饮服务、旅游、文秘、公共关系、计算机、邮电通讯、海关、交通、文史、新闻、艺术、教育等学科专业毕业生的基础上,各院校可扩大测试范围;

6.文化、通信、交通、铁路、民航、商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应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八条 应接受测试人员的普通话合格等级:

1.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达到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达到二级甲等,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学校管理人员达到三级甲等;

2.广播影视行业人员: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达到一级乙等;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须达到一级甲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三级甲等;

4.学生:广播影视、话剧表演专业的学生达到一级乙等,中文、新闻、外语、艺术(文艺)、旅游专业的学生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专业的学生达到二级乙等,母语不是汉语的少数民族师范专业学生达到三级甲等;

5.公共服务行业中从事播音、解说、导游、话务等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达到二级甲等;信息产业、金融、邮政等系统直接面向客户服务的工作人员达到三级甲等;其他行业系统人员的达标等级,按照该行业系统的国家主管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接受测试。

第二十条 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学校学生接受测试。

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须经国家语委授权。

五、测试规程

第二十一条 测试机构应当依据教育部、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等规章,对应试人员进行测试。

第二十二条 报名。高校、中职学校测试站的测试对象为本校师生,未设立测试机构的院校,可组织到所在市(区)测试机构或省测试中心申请测试。其他申请测试人员,持有效证件在相应的市(区)测试机构报名,亦可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各测试机构应根据报名情况及时向省测试中心提交测试计划,合理安排测试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三条 培训。分为应试人员培训和测试员培训。

1.应试人员的测前培训:测试站根据应试人员的需要组织测前学习,帮助应试人员了解测试要求,熟悉测试环节。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培训的主讲教师,须由国家级、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担任。

2.测试员的测前培训:每次测试前,由测试站组织测试员学习传达相关文件、业务知识和测试规范,通报前一次测试的省级复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教材。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使用教材应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编写。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负责编写全省统一的培训教材。各测试站不再编写和翻印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材料。

第二十五条 考场。测试机构负责安排考场。每个考场应有专人负责。考场应具备测试室、备测室、候测室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整洁肃静,标志明显,在醒目处应张贴应试须知事项。

每间测试室只能安排一个测试组进行测试;每组日测试量以35人左右为宜。应试人员提前15分钟抽取考题备测;执行测试时,测试室内只允许一名应试人在场。

第二十六条 试卷。普通话水平测试是国家级考试。由省测试中心免费提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编制的电子版试卷。测试站可根据需要安排专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省测试中心拷贝,并执行严格的签领手续。存储试卷的电子介质严格按照国家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办理。

各级测试机构必须做好测试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不得将测试试卷以任何形式事先提供给应试人员。当日测试结束后,测试员应回收和清点试卷,统一封存或销毁。

第二十七条 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必须在各级测试机构的组织下进行,测试内容要严格遵守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要求。

测试机构应当对测试进行全程录音(电子录音)和存档,并报省测试中心复审备案。测试员应认真填写评分记录表,要求使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清晰明确。

第二十八条 成绩。应试人员成绩及等级填写应准确(测试成绩均保留一位小数)。同组测试员对同一应试人评定的成绩出现等差时,由该测试组复议;复议出现级差时由考场负责人主持再议。

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后,须经省测试中心复听审核确定。其中,一级甲等的测试根据国家语委相关规定执行。

六、测试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证书。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应试人测试成绩的凭证,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监制,全国通用。经测试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者,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核发。

根据规定,全国自2010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等级证书,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按照要求统一编号,新版证书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工填写无效。

对非法印制、伪造、变造和倒卖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照片。暂时使用原版证书的,由应试人提交近期同底、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尺寸:4.8×3.3cm,像素不低于600×400),一张用于报名登记表,建档保存;一张用于等级证书,并在照片右下角加盖钢印。

新版证书原则上应在考试时采集应试人数码照片,并按照证书管理系统程序自动打印生成。

第三十一条 时间安排。全省测试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两个时段集中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各测试站需提前将测试计划报省级测试机构备案,并于规定时限内将成绩汇总表、验印表、录音、照片等材料报省级测试机构审核,逾期不再办理。

第三十二条 审核。省测试中心实行复听监测制度。即:按5%的比例随机抽取本次应试人员的录音进行复听监测。如有60%以上存在“等差”错误,则对同批测试成绩不予认可,由相关测试站重新评定测试成绩。

省测试中心在收到送审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书面复审意见反馈送审测试站,并收取适当的审核费用。

第三十三条 验印。暂时使用原版证书的,由省测试中心负责统一管理等级证书。等级证书在贴照片处加盖“陕西省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专用章”(钢印),发证单位处加盖“陕西省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公章(红印)后,方可生效。

过渡期结束后,使用新版证书时,测试机构为具体实施测试行为的测试站;成绩确认单位为省级测试机构,并加盖公章(经省级测试机构申请,此章可在证书印制时套印);发证单位为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并须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 档案。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应试人员登记表、测试录音、评分记录表等由测试站保存;成绩汇总表一式二份,由省测试中心、测试站分别存档。应试人档案保留期为两年。

第三十五条 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5〕173号)精神,全省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对自愿接受测试的人员按40元/人·次收取测试费(在校学生减半,贫困生凭有效证明免收)。测试员、视导员和考场工作人员从事测试工作的劳动报酬,在测试费中支出。

各测试站须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测试中心和各测试站均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七、其 他

第三十六条 应试人员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机构的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应试人员再次申请测试,应同前次接受测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第三十七条 应试人员违反测试纪律要求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等级证书遗失,持证人可以向原测试机构申请补办证书。在领证后两年期限内,由持证人向原测试单位提出申请,持原测试单位出据的核实证明,到省测试中心办理补证手续;超过两年的,不予补办。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如有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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