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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2014年09月01日 00:00  点击:[]

一、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由鉴定所(站)负责保管。各所(站)要建立完善的档案(接收、存入、借阅、销毁等)登记制度,并设有专柜,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查阅(借阅)鉴定档案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的批准,并出示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登记后方可查阅。

三、职业技能鉴定用过的理论、实操试卷及有关报名、考务资料的保管期限,应在证书发放后1年以上。

四、其他文件的保管期限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过期档案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销毁登记。

六、档案管理人员因故变换工作岗位时,应在本单位主管领导的领导主持下,进行档案移交,档案移交应列有清单及移交双方和主管领导的签名。

七、档案发生丢失时,应保护号现场,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情况,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西安外事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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