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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

2014年09月01日 00:00  点击:[]

为维护职业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评人员不得在本单位鉴定基地或考点担任考评工作。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本单位考评,但人数不得超过考评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考评人员不得连续两次以上在同一个鉴定基地或考点担任考评工作。

三、考评人员在考评工作中若遇到亲属、朋友、同学、战友及其家属参加本场次考核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鉴定考核中,巡视、督导等人员如在事先得知所巡视、督导考场有亲属、朋友、同学、战友及其家属参考,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进行实际操作鉴定时,本单位考评人员不得参与实操假设的设定。

西安外事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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